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欧亚娱乐网 作者:欧亚娱乐网站发布时间:2024-05-03 12:12:18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线),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有必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自治区、市)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省外按100%-120%以内投档。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一)浙江省内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浙江省外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够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够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四)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浙江省普通类高考。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本人参加综合测试的专业相一致,否则无效。具体办法详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中新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综合素养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因专业培养需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不适宜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新生资格审核检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最终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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