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来源:欧亚娱乐网 作者:欧亚娱乐网站发布时间:2024-05-03 02:47:29

  为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招生考试评价体系,优化人才选拔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现公布如下: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100名,均为普通类提前录取。具体招生类别、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计划数如下表:

  1、普通类:品学兼优,素质全面,身心健康,志向远大,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担当,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均合格,符合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综合素养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报名。

  2、素质特长类:符合普通类报名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素质特长类;

  (1)科学技术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学技术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全国青少年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大赛、“童创未来”全国青少年AI创新挑战、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不含全国赛或省赛的优胜奖、参赛奖、鼓励奖等三等奖以下奖项)。

  (2)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其余竞赛不予统计)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含)以上(不含省级竞赛A组、B组的选拔赛获奖或预赛获奖)。

  (3)语言文学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外研社杯”全国中学生外语素养大赛、中国日报社“21世纪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

  (4)艺术特长类: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限个人项目);或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

  考生报名时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中学考)、综合素养评价以“三位一体”报名截止日期前已取得的成绩为准(依据浙江省考试院提供的“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网,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并用A4纸打印。每位考生限报一个招生大类。

  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须通过扫描(或拍照)转成图片(JPG格式,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3M)在2022年3月20日22时前上传到报名系统中,请确保上传的各项材料清晰可读。具体上传材料如下:

  (1)《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在线填写、提交打印(一页内),经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确认后,扫描(或拍照)上传,原件在综合测试报到当天提交;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放同一页复印或拍照)上传(综合测试报到当天须带原件备查);

  (3)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拍照原件上传(须考生所在中学教务部门盖章确认),不超过5份,同类获奖证明材料选取最高级别;

  上述(1)(2)项材料为必备,材料不全、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模糊不清的视为放弃,素质特长生务必提供有关真实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原件报到当天需携带备查。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进行书面复审,各招生大类按照考生报名时已取得的学考等第折算成绩从高到低,以5倍招生计划比例确定通过书面评审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招生办网站上公布。

  折算标准: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4分,D等不计分,满分为100分;最后一名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相同,则一并入围综合测试名单;若报名人数未达到该大类招生计划总数5倍,所有考生直接入围该大类综合测试名单。

  符合本章程公布的科学技术创新类、学科竞赛类、语言文学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等相关专项特长的考生,经审核通过的直接入围其填报的大类测试,不占通过书面评审并获得参加综合素养测试资格的考生的人数比例。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测试。综合测试以面试的方式分大类进行。各大类综合测试分组和测试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综合测试重点考核学生综合素养、科学素养、专业潜质、创新潜质等,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经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综合测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测试成绩按各大类招生计划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招生大类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5%+高考成绩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原始成绩)×60%”计算。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考成绩,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或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自选综合不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养评价等第以考生在当年“三位一体”录取前所得成绩为准(依据浙江省考试院提供的“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类高考。考生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内,并符合参加综合测试的各大类涵盖专业范围,专业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均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学校按照各大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遵循“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养测试(面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若仍相同,则参考高考成绩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工程技术类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经管人文类参考语文、政治、历史)。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够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综合成绩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将其调剂到同一招生大类的未满专业(调剂专业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按综合成绩分数从高到低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够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按参加测试的招生大类填报、不符合选考科目规定的考生一律不予调剂、录取,直接退档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若招生各大类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该大类所含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10%,则该大类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未完成计划一律转入普高统招计划。

  2、材料上传: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20日截止(上传时间截止至北京时间3月20日22时);

  4、初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资格确认时间:2022年4月2日4月10日;

  6、综合测试:2022年4月17日测试,具体报到地点、测试时间地点等届时详见公告;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收费,通过资格审核检查并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需缴纳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登录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网,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缴费。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今年录取的新生一年级和二年级在湖州南浔校区就读,三年级和四年级在杭州校区就读。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严格执行奖、贷、助、补政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外省转入浙江省的考生,其学考成绩必须由考生本人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认定后方为有效;未经浙江省考试院认定的,须提供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

  3、转专业: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转专业条件与普通类录取学生一致。

  4、学校成立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学校选拔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录取。选拔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线、“三位一体”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参加测试。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7、学校严格执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并落实本次招生考试的疫情防控方案,请考生及家长自觉遵守学校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综合测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8、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上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或浙江省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或浙江省招生政策为准。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隐私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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